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81號原告 廖秀蕊 被告 黃彥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最後一項中關於「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