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04號原告鼎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東延 被告新北市立樟樹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浩然 被告 陳俊伶
廖文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