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01號原告旺旺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吉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林芝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羅蘭即 達達 寵物用品店、 黃金義吳宜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5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萬20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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