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黃文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2紙本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3月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貳、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3月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附表

證券別

本票

本票

票據號碼

TS311782

TS311783

發票人

鄭翼軒

鄭翼軒

付款人

鄭翼軒

鄭翼軒

票載金額(新臺幣)

5萬元

20萬元

發票日(民國)

100年2月28日

100年3月3日

到期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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