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黃文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2紙本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3月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貳、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3月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附表
證券別
本票
本票
票據號碼
TS311782
TS311783
發票人
鄭翼軒
付款人
鄭翼軒
鄭翼軒
票載金額(新臺幣)
5萬元
20萬元
發票日(民國)
100年2月28日
100年3月3日
到期日(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