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0號
原告 邱靖雯
被告 蔡文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欣儒
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0號
原告 邱靖雯
被告 蔡文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欣儒
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