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綺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誠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
被 告 派特芙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安中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