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欣華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
訴訟代理人 沈銘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慶華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9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