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欣華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
訴訟代理人  沈銘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慶華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9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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