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貴蘭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
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