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95號
原   告  高誌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林貞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60,000元(即依土地法第97條,推算建物價值為8,
 000元租金×12÷10%=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⑵原告應補正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應補正租賃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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