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李以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月12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7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以馨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0月6日至106年11月8日。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自106年10月6日起至106年11月8日止,以
申設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多次無
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仍持續撥打報案
專線,致礙公務進行。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長泰 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記錄單附
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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