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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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84號
原 告 安德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雄
被 告 陳秀華 ( 陳誼琳 之繼承人)
陳秀鴻 (陳誼琳之繼承人)
陳明仁 (陳誼琳之繼承人)
陳秀容 (陳誼琳之繼承人)
陳明德 (陳誼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因轉帳錯誤,將
新臺幣37,970元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為此請求該帳號所有人返還金額等情,經本院依原告聲
請向臺灣銀行查詢該帳戶所有人資料,查詢結果為系爭帳戶
為訴外人陳誼琳所有,惟陳誼琳業於104年6月19日死亡,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核,而被告均為陳誼琳
之繼承人,且戶籍地均為臺北市松山區,有原告提出陳誼琳
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近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對於本件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