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4號
原   告  施筆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楊碧霞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
 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以上記事欄均
 請勿省略)。
㈢系爭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㈣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
㈤陳報系爭土地使用狀況,並提供系爭土地彩色照片。
㈥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圖說及
 彩色照片查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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