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12號
原 告 林瑞彬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
被 告 林斯明
林斯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