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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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 蔣俊豪 相對人 蘇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4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存續期間自84年11月22日起至86年11月21日,約定清償日期為86年11月21日,經登記在案。相對人自民國84年底至86年3月間,陸續簽發本票共16張,向聲請人共借用820,000元,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履經催討,亦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6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28│旱│││2618│全部│蘇正雄│原住民保留地││││││││││││││因分割增加地││││││││││││││號:28-1│├──┼───┼────┼───┼───┼────┼─┼──┼──┼────┼─────┼────┼──────┤│002│花蓮縣○○○鄉○○○段││29│旱│││179│全部│蘇正雄│原住民保留地││││││││││││││因分割增加地││││││││││││││號:29-1│├──┼───┼────┼───┼───┼────┼─┼──┼──┼────┼─────┼────┼──────┤│││││││││││││││003│花蓮縣○○○鄉○○○段││118│旱│││6420│全部│蘇正雄│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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