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城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
查,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又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
第62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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