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93號
原 告 伊勢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被 告 拿木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大漟整合
工程行」之商號登記資料,並自帶證人甲○○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台南簡易易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