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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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0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
十六,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