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警察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7年度雄聲字第232號),業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