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64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
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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