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20號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
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有
調解程序筆錄可參照,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經查詢自97年7
月8日起至97年9月7日止,無繳費記錄)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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