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0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014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公告、交易記錄一覽表、放款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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