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和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2年4月29日所為101年度東簡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
22日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5
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2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復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簡易庭法官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