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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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沈玉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起訴固呈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
,000元,惟未提出相關可資證明訴訟標的價額之文件,使本院
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三日內查報其聲明所載之電視1臺、紫水晶1座、液晶電腦(
含主機螢幕、鍵盤)1組、冰箱1臺、洗衣機1臺、熱水器1臺
等物品之價額證明文件到院,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