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2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挺益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39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訴字第71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邱挺益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本署」皆改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將證據並所犯法條編號3之「00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00」、「第12頁至19頁」更正為「第16頁至19頁」,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11號卷第14頁背面)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爰審酌被告在無合理懷疑之情況下,即就其自行揣測之事誣指 鄭建中 ,除影響國家行使司法權之正確性外,亦間接傷及鄭建中之人格、名譽,其行為實不足取,被告於偵查中尚否認犯罪,於本院審理時方坦承犯行,且迄今未與鄭建中達成和解或向鄭建中道歉等犯後態度,以及檢察官已於偵查後對鄭建中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暨被告之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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