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五號
再審原告信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廷齡 再審被告乙○○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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