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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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70號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70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98年度訴字第2270號│├─┬─────┬────────────────────────┬────────┤│編│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新台幣,小數點以下一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號│姓名│││├─┼─────┼────────────────────────┼────────┤│1│乙○○│168-49地號土地:1,105㎡×7,600元/㎡×1萬分之│19,468元││││1432=1,202,594元││├─┼─────┼────────────────────────┼────────┤│2│丙○○│168-49地號土地:1,105㎡×7,600元/㎡×1萬分之│19,468元││││1432=1,202,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