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自字第22號本件指定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