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九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四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詎該受刑人於緩刑期間開始前,亦即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再犯妨害風化案件,復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以九十年度潮簡字第六一一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確定。受刑人甲○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受刑人前科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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