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
丙○○○
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寬利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珍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戊○○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等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呂丹玉法官花滿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