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六五號
上訴人上圃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慧芳 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侵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四月二十六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五月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