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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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高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高志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11,236元,專案補償款新臺幣12,473元,共計新臺幣23,70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