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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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黃國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財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