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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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焜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LV手機套壹個、郵寄包裹盒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21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LV手機套1個,屬仿冒商標商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紙、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可資佐證,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郵寄包裹盒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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