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蘇俊達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莊妙慧 被告 張秉賢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