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吳岱隆 被告 劉伊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1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楊雅萍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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