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丹怡被告林琪厚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丹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丹怡因被告林琪厚涉嫌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該被告已逃匿,行蹤不明,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