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司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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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黃崇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崇嘉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送達於他造
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5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黃崇嘉等4人就雙方所共有坐落桃園市
○鎮區鎮○段○○○○○號土地之分割事宜聲請調解;然查,本
件聲請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業遭他債權人聲請強
制執行,並經本院為查封中,則聲請人就其所有權之應有部
分已無處分權限,致不能與他共有人為調解,是依上開規定
, 爰逕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