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原告甲○○
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捌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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