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上訴人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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