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分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鄧順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6.1.28-96年5月底│96.5.3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631號│145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99號│96年度訴字第6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6.27│96.9.1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299號│96年度訴字第632號││判決├──────┼────────────┼────────────┤││判決確定│96.7.23│96.10.15│││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93│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620│││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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