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8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呂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8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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