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703號
原 告 鄭靜如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郁芳 (原名 王惠芳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
,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