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703號
原   告  鄭靜如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郁芳 (原名 王惠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
     ,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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