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10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蔡軒德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4
年10月2日以新北警土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軒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具電擊功能手電筒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9月30日凌晨1時4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1段120巷巷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具電擊功能手電筒壹支可證。
(三)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具電擊功能手電筒壹支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
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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