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南簡字第714號原告 吳宗明 被告 馬財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11時3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彭振湘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