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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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14號

原告 吳宗明

被告 馬財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11時3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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