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645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兼
法定代理人 董怡鳳 即陳懷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陳懷浦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陳懷浦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於繼承陳懷浦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懷浦於民國109年5月6日及110年6月25日,分別向原告聲請勞工紓困貸款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期限自借款金額撥入指定帳戶日起3年,並自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計息,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若逾期未攤還本息,除按本借款放款利率計付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加放款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經查,陳懷浦未依約繳付應攤還之本息,屢經原告催告卻置之不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全部借款,然陳懷浦於111年5月29日逝世,被告為其之繼承人,並未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陳懷浦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繼承及貸款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於繼承陳懷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37,076元,及自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被告應於繼承陳懷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83,345元,及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得心證的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申請書暨聲明書、帳戶查詢單、除戶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無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繼承人依前2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7條、第1162條復有明定。經查,被告董怡鳳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經該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089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且命債權人應於上開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乙節,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經核閱屬實,原告又未舉證證明已報明債權,自難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則依前揭說明,原告僅得就陳懷浦之賸餘遺產範圍內對被告行使其權利。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33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於繼承陳懷浦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