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70號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有定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7,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