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債務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有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4年度、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土地及建物謄本、戶籍謄本等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乃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前經本院於97年6月23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