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1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樺 即夢弓長資訊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林宏樺即夢弓長資訊館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林宏樺即夢弓長資
訊館、 吳慧珍 返還借款,惟被告林宏樺即夢弓長資訊館已於
原告起訴前之102年9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則被告林宏樺即夢弓長資訊館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前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
可能,是原告對被告林宏樺即夢弓長資訊館部分之起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