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摩登家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