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3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8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1月25日上午9時5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伊申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如未繳納,應另按年息
19.99%加計利息,迄98年9月19日止共積欠消費本金186,
650元、利息8,338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務資料
、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   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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